今年以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部署,持续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市场,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规范民生领域市场经营秩序,现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泰州市烟草专卖局移交函,反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起,未获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违法经营额共计15.31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注“*缘”字样的白酒79瓶,标注有“*蓝”字样的白酒48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5.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亮某太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瓶车销售单位的电瓶车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006Z的电瓶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标准的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泰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其权利。经核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XX住宅《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先拟定有“如双方之间发生任何争议的,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因当事人逾期未整改,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检验测试出具不实检验测试报告,及未经检验测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