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逐步加强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持续推进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纠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达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目的。
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火锅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未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及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3年11月6日,武威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某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火锅店发放的促销卡没有标明具体的品种、规格、价款及具体的履行期限,且使用规则中写有“本套餐产品为特价抢购产品,购买成功后不设退款”字样。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未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火锅店在经营活动中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未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及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67.20元及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的罚款2367.2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火锅店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已整改。
临夏州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加工销售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7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加工销售铺加工销售的牛舌饼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其甜蜜素项目(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该食品加工销售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食品加工销售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已整改。
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都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铅酸专用充电器)的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3日,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武都某电动车店销售的铅酸专用充电器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其骚扰电压检验项目不符合GB4343.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武都某电动车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铅酸专用充电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查处该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铅酸专用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铅酸专用充电器,罚款2432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电动车店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已整改。
2023年12月15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对兰州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洞甜”牌桶装水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夫山泉桶装水外包装存在相似的情况,涉嫌存在实施商业混淆的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洞甜”牌桶装水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水的包装、装潢相近似,且“农夫山泉”商标及其桶装水的包装、装潢已有相当知名度,当事人生产的桶装水足以引人误解、混淆商品来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实施商业混淆的违法行为,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销毁涉案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岷县某金银首饰加工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4年4月3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岷县岷阳镇的某金银首饰加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店柜台西端放置有用于称量金银首饰的型名(MODEL)的计量器具1台,经执法人员用100克法定标准砝码测试,该计量器具显示读数为100.07克,超出最大允许误差值±0.01g(金饰品m每件≤100g±0.01g),当事人行为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金银首饰加工店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MODEL)GS1000计量器具一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金银首饰加工店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已整改。
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崆峒区某保健服务馆利用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责任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4年1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崆峒区某保健服务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馆经营场所墙面上悬挂有两个“温馨提示”公示牌,其内容涉嫌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主要开展“富氧宝”制氧机的体验及销售活动,在该服务馆内体验室桌子上放置有7台制氧机,供顾客进行现场体验,当事人共购进13台“富氧宝”制氧机,均未销售。在其经营场所墙面上悬挂有两个“温馨提示”,公示牌上内容有“本公司产品无任何副作用,慢性病及突发性疾病发作与本馆无关”“进出本馆时请不要奔跑、拥挤,如若因此出现的摔伤、挤伤,后果自负”“上下楼梯不要拥挤,摔倒与本店无关”等字样,用于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保健服务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已整改。
金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昌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收到2023年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金昌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出口压力不符合GB35800-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标准。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对已销售产品全部召回,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的违法行为,金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召回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瓶装液化气调压器,罚款99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燃气公司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已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