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工作安排,为持续巩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加快推进户内燃气设施更新和完善,切实消除用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和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拟定了《乌鲁木齐市居民燃气用户加装(更换)户内燃气安全装置工作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居民燃气用户加装(更换)户内燃气安全装置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自治区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明显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工作安排,为持续巩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加快推进户内燃气设施更新和完善,切实消除用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和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要求,牢固树立“
”的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着力消除用户端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二、
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贯彻落实国家燃气相关强制性标准,对居民燃气用户安装燃气安全保护装置并正常使用。(二)
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区居民用户履行燃气安全保护装置加装第一责任,压实燃气专业经营企业实施主体责任,密切配合,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实施、用户自愿安装”的工作格局。(三)
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变被动处置为主动治理,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科学安排、稳步推进,最大限度消除用户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三、工作任务
既有天然气居民用户加装自闭阀,非金属软管更换金属波纹软管。更换已安装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超过使用年数的限制的户内燃气安全保护装置。(二)
通过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实施,对约33万户居民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自闭阀和金属波纹软管。2024年实施2.2万户居民室内燃气设施升级改造。(三)
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加装带自闭功能的调压器,非金属软管更换为金属包覆软管。(四)
新建住宅管道天然气工程在建设环节全部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含自动切断装置)、自闭阀,燃气具连接管使用金属波纹软管。(五)
鼓励既有燃气用户安装带自动切断阀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主动更换到期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四、实施步骤
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9月20日—12月31日)。各区(县)牵头,燃气专业经营企业配合,全面摸清燃气居民用户基础底数和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基本情况,建立详实台账,2024年12月31日前报摸底台账。(
二)实施加装阶段(2025年1月1日—2027年8月31日)。各区(县)统筹燃气专业经营企业,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合理制定具体安装计划,有序推进实施,确保加装工作按照时间节点推进。(
三)查漏补缺、检查验收阶段(2027年9月1日—11月30日)。各区(县)组织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对辖区安全保护装置加装工作自查,对应装未装、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督促整改。五、安装标准及费用
天然气居民用户按照每户2路燃气支路的标准,每户安装自闭阀2个、不锈钢波纹软管4米(每支路2米);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按照每户使用1台灶具配套1个钢瓶的标准,每户安装金属包覆软管2米、带自闭功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1个。(二)安装费用:
加装(更换)费用由居民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一同承担。1.天然气管道居民用户承担
元/户;剩余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2.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承担材料费用,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免费安装。也可按照燃气经营公司可以提供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自行购买产品。
安装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4.自愿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更换到期燃气泄漏报警器的住户,可按照燃气经营公司可以提供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自行购置或选择购买燃气经营企业产品,由燃气经营企业免费安装。
存在私改私接、软管超长、穿墙、因装修将燃气设施包覆等安全风险隐患需改造或存在个性化需求改造情况,改造费用由居民承担。(三)安装要求:
改造期后因不配合导致未加装燃气安全“三件套”的用户,后续加装改造的全部费用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拒不安装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会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专业经营企业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燃气用户采取限量供气、停气等措施。加
装更新后,安全保护装置归居民用户所有,安装单位履行质保期内的维修责任。人为破坏或超出质保期后损坏的,更换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六
市安委办负责综合监督工作,将加装(更换)户内燃气安全保护装置“三件套”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督促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二)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县)、各部门开展加装(更换)户内燃气安全保护装置“
”工作;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做好材料采购工作;指导燃气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加装(更换)安全装置,做好验收通气及质保期售后维保工作。(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我市生产、销售环节的燃气报警装置、自闭阀、金属软管等燃气装置产品质量做监督,开展对燃气经营企业安装安全保护装置产品的质量抽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我市生产、销售环节的燃气报警装置、自闭阀、金属软管等燃气装置产品质量做监督,对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五)市发改委负责做好管道气经营企业经营成本监审工作,依据我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适时启动价格调整工作。
六)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安装工作,协调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安装费用,协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居民用户加装安全保护装置配合工作。(
七)市民政局负责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名单,确定免费安装范围。(
八)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加装(更换)户内燃气安全装置工作具体实施,制定年度安装计划,按小区(村)分解制定月度安装目标,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做好居民宣传引导工作,发动居民广泛参与,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加装工作。(九)
市属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加装(更换)户内燃气安全装置工作。(
十)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排查摸清营业范围内燃气用户基础底数和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基本情况,建立台账;配合属地政府制定安装计划;负责做好材料采购工作,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负责各自供气范围内的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保护装置组织安装工作,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质保期内的售后、运维责任;加强安全用气宣传,广泛宣传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必要性;加强安装安全装置过程中的安全及验收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居民燃气用户负责配合燃气经营公司进行燃气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工作,主动消除安全隐患,淘汰不合格、超期的燃气器具,更换带有熄火保护设施的灶具;主动交付安装费用,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安装验收签字确认工作。七
全面推进加装(更换)户内燃气安全装置工作对防范燃气户内事故具有较大非消极作用,能有效提升居民燃气本质安全,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正确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把民生工程办成“民心工程”,按照工作职责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强化组织实施。
各区(县)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认真开展好入户宣传、组织动员、工程实施等工作,确保按要求达成目标。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组织并且开展“敲门行动”,大起底排查,全面摸清居民燃气用户燃气配套设施情况,安排专业实施工程单位开展入户安装工作,加强与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物业公司沟通对接,提前通知居民上门安装时间,确保安装率。安装好后要进行气密性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为用户送气,同时存留相关证明材料和用户确认签字,做好产品质保期内的售后、运维工作。市、区政府机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单位内推广宣传,鼓励公职人员、市属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积极申报参与。(三)加强跟踪监督。
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班办公室要对加装工作进度全面统筹调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加装进展缓慢、逾期完不成任务的,报请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督办。各区(县)、各燃气经营企业在2024
12月30日前将居民燃气用户安全保护装置使用情况底数表盖章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自2025年起,每月25日前,统计上报当月安全保护装置安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