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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商洛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明确有关要求的通告_必赢bwin平台在线登录|官方备用网址

关于划定商洛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明确有关要求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1-21 00:27:22   来源:必赢平台官方

  为加强商洛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等相关规范、标准及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将商洛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旁边的环境条件确定(输配管道压力分级见附件1)。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旁边的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5.0m~50.0m 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四)其它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照《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等相关规范执行。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的,建筑设计企业应与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做好技术交底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上述第二项(一)列出的活动时,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建筑设计企业应与燃气企业一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做好技术交底并采取安全保护的方法。建筑设计企业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二)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第二项(二)列出的活动时,建筑设计企业应与燃气企业一同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做好技术交底并采取安全保护的方法。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1.燃气企业应依据《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燃气设施的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装置和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输配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标志不清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新。在调压设施周围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严禁吸烟和严禁动用明火的明晰标志;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清晰地标出方便公众联系的方式。

  2.燃气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作业规程》(CJJ51-2016)等规定,对燃气管道等设施定期巡查、安全检查、检测、维护、维修和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燃气设施,应及时来更新、改造、修复或不再使用,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1.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或者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等作业的,在作业前应查明施工作业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等设施相关情况,确认是否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设施的,或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时,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与燃气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燃气设施具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3.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理应当会同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与燃气企业一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技术交底,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4.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企业,并在开工前向燃气公司申请现场安全监护,燃气企业应当全力配合,实施监护并派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在所有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施工。

  5.燃气设施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建设或实施工程单位应立即向燃气企业或向事发地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或报警,同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扩大;严禁瞒报或隐藏、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发现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以及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作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企业或燃气管理部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承担对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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