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的国家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梁秀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市监强制铁〔2023〕-SZ03号)及《财物清单》(桂北市监清单铁〔2023〕-SZ03号)各一份(共3页),有关照片等证据材料剪贴三份(共3页)。
2023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铁〔2023〕-SZ06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如实交代其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当事人未售出涉案家用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从轻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的标准,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从轻情形的裁量标准,建议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财物清单》(桂北市监清单铁〔2023〕-SZ03号)上所列涉案家用燃气灶具3台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3个;
2.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佰玖拾玖元整(¥399.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