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重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4-10-22 00:22:08   来源:必赢平台官方

  2023年9月8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要求,对重庆某燃气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16日到2023年9月7日,通过扫描自制的纸质二维码方式充装了500只二甲醚气瓶,该批气瓶未纳入充装系统电子档案,且充装人员未对气瓶充装前后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对充装情况做如实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7日,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排查YSP118Ⅱ型液化气钢瓶时,在辖区某屠宰厂发现11只未经登记、未经检验的50kg气瓶。

  经查,该批气瓶产权属重庆市开州区腾辉燃气有限公司气瓶所有,并由其充装发售。

  当事人对未注册登记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巫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巫山县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取了当事人充装台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至3月3日期间,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部分液化气后,再移至二甲醚充装口混充二甲醚,数量为25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4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刘某家用电器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部货架上挂放了1台OPAICN®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待销售。经查,该台OPAICN®牌家用快速热水器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OPAICN®牌家用热水器1台,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云阳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实施抽样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该批产品被判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库存为4.92028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4.92028吨、没收违法所得2.7014万元,并处罚款1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4日,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津区石蟆镇某液化气经营部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50个液化石油气减压器和减压阀带有调节手轮,具有压力可调节功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减压器和减压阀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附件。上述该液化石油气减压器不符合国家标准(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50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