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查,你公司在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办理工作中,未有用监督发行人征集资金专户办理及使用情况,未勤勉尽责实行征集资金继续督导责任,违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矩。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矩,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办理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这次的经验,加强有关规矩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执业标准和监管规矩,提高履职尽责才能,防止再次发生违背相关规矩的行为。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
假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