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在购买无锡“邻里荟商厦 ”的商业物业 (下称“商铺 ”) 时, 无锡明朗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明朗置业) 已在销售现场向您公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 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和其它相关附件、《前 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各相关附件、 以 及其他关于房屋面积、 价格计算等资料 (以下统称为“示范文本 ”)。 请您认真阅读并全面理 解公示内容及本文件下述内容中的各项信息, 它们可能对您的购房产生一定的影响。 明朗置业建议 您在签约前和您的家人、 朋友一起商量讨论, 向明朗置业工作人员要求解释, 或通过其它途 径作必要的了解, 经慎重考虑后再做出购买决定。
1. 明朗置业提醒您: 国家购房政策、 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 购房人个人银行信用等因素不 应影响《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正常履行, 双方均应遵守届时的政 策, 并履行前述协议、 合同中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 请在签约前慎重考虑。
2. 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如您的购买力或财产等自身客观情 况发生变化、 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银行贷款额度不足、 贷款利率调整、 明朗置业财产或 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出现变化、 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于商业风险范 畴, 您不得据此拒绝履行、 或要求解除或变更《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否则需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3. 目前明朗置业销售现场、 销售资料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使用的项目名称“ 朗诗 ·邻 里荟商厦 ”仅为宣传项目之用, 使用的“栋 ”为施工编号, 最终的小区名称以及楼宇门 牌号码的编排, 以无锡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和无锡市公安机关核准公布的名称和编号为 准。
4. 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契税比率、 信贷政策、 限购规定、 汇率、 市政、 学区等可能随 国家或地方的政策变化而变化, 不作为我司销售承诺; 外籍、 港澳台人士的购房、 要求可能随政策变化, 亦不作为我司销售承诺。
6. 小区红线外旁边的环境各种影响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工厂、 烟囱、 道路及高架、 通讯电力
塔、 变电站、 学校、 河流、 邻近小区的规划方案、 商业规划等), 请您认购前充分察看并
了解。 对红线外旁边的环境, 附近地块的具体规划用途、 开发节奏、 密度和覆盖率等状况 本公司无法控制, 最终以政府公布的规划内容为准。 现场公示说明内容, 仅为本公司的 友善提醒, 未必包含附近所有信息或政府变更信息, 不作为销售承诺。
8. 小区内各种影响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口设置、 运动休闲设施、 配套用房、 地下车库
出入口位置、 变配电房、 冷却塔、 燃气调压站、 新风机组、 垃圾房等) 您已充分了解并 知悉其影响。
9. 小区所有住宅屋面及部分地下室均设有电梯机房、 新风机房和通风管道等, 外立面或屋 面将有几率存在小区或品牌标识、 夜景灯光等。
10. 签约前您已对您所购的商铺功能作了充分了解。 您所购商铺使用时, 应符合商铺的规划 用途、 环境要求和小区商铺整体商业形象, 不得被用于金属或机械加工、 汽车或摩托车 维修、 餐饮、 易燃易爆品经营、 有毒或有刺激性气味的化学品经营等用途, 不得用于违 法经营, 不得产生噪音、 废气、 废水、 废弃物资等污染, 不得干扰或影响周边居民的正 常工作和生活。
您所购商铺与小区内其他商铺户型格局、 层高、 交付标准可能不一样, 且无本小区住 宅所配置的相关科技系统, 您已充分了解并认可, 最终户型、 交付标准以《商品房买卖 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为准。
11. 鉴于您可能不能够便利使用公摊面积的相关设施设备等, 明朗置业已在售价中考虑 该因素, 您签署本合同即视同为接受该价格并接受对该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空间 的使用方式。
12. 您充分了解并确认您所购房屋为毛坯交付的一般商业营业用房屋, 明朗置业对所赠送的 装修、 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不承担保修责任。
13. 如您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的, 应当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如贷款金额未能按约定 进行支付的, 需一次性或以甲方同意的付款方式支付剩余的全部房款。
14. 您需付清全部房款(含面积补差款)、 违约金(若有) 及按当时适用的规定标准付清维修 基金、 契税、 印花税、 产证工本费、 外籍人士合同公证费和产证代办费 (具体收费标准 按交付时的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等代收代缴费方可与明朗置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因您 未付清全部房款和其他代收代缴费用而未能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 明朗置业公司不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
16. 明朗置业所有对外合同、 约定、 承诺或往来文件等, 均须盖有公司公章(仅限于公司公 章、 合同专用章、 认购协议专用章)。 任何无公司公章的文件、 无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 变更以及工作人员个人口头承诺均为无效, 明朗置业不承担责任。
无锡明朗置业有限公司已尽量就可能会影响您购买房屋的相关因素履行告知义务, 您认为还有 别的可能影响您购买该房屋的因素敬请咨询置业顾问或无锡明朗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工作
人员, 在充分了解后再签署本签约须知、《商品房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 无锡明朗置业有限公司
无锡明朗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本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人已通过合理的渠道了解了房屋情况。 本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以上签约 须知所述信息及其有几率存在的影响, 对于本签约须知的内容均予以认可, 无异议。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 规、 规定的范围内, 结合真实的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 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 慎签订合同, 在签订本合同前, 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特别是审阅其 中具有选择性、 补充性、 修改性的内容, 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 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 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别的需要删除或 添加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 以划 √方 式选定; 对于真实的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 应当在空格 部位打× , 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内容, 根据所售项目的详细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做补充 约定, 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并在签订合 同时认真核对, 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 出卖人和 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 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 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 款的行为。
3.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由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 (柱) 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 包括阳台、 挑廊、 地下室、 室外楼梯等, 且具备有上盖, 结 构牢固, 层高2.20M以上 (含2.20M) 的永久性建筑。
6. 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 前提下,降低其使用的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 服务业、 教育、 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 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 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 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 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房分割为数部 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 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 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 平等、 公平及诚实信用的 基础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就商品房买卖相关联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 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通讯地址: 无锡市新区净慧东道77号6-1号 邮政编码: 214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T 企业资质证书号: 无锡KF14080 法定代表人: 王山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沈军 联系方式: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买受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户籍所在地 】: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 无 【国籍】: /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证号: / 出生日期: 无 , 性别: /
1.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获得坐落于新区运河西路与宁嘉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锡新国用(2014)第130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6286.1 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商业 , 土地使用权 终止日期为 2054年11月27日。
2. 出卖人经批准,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邻里荟商厦 , 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202012017X0025_ ,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号201_。
该商品房已取得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批准预售 , 预售许可证号为(2017)预销 准字第 030 号。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整体的结构为 框架剪力墙 , 建筑总层数 / 层, 其中地上 / 层, 地下 / 层。
3.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 】 单元 层 号。 房屋竣工后, 如房号发生改变, 不影响该 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 ,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用部 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 / 米, 有 / 个阳台,其中 / 个阳台为封闭式, / 个 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式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抵押登记日期: / ,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类型: / ,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 ,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 ,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面讲述的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 照 4.35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 造成损失的, 由出卖人支付【 买受人全部损失 】 的赔偿金。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 总价款为 (币种)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 总价款为 【人
(一) 签订本合同前, 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整), 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公积金和商业贷款 】。 买受人
(三) 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 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机构为 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无锡明朗置业有 限公司, 账号为 8110 5010 1190 0875 676 。
除不可抗力外,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 ((1) 和 (2) 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60 日之内, 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 (2) 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 项中的期限相同) 后, 出卖人有权解除 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同时, 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 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叁 (该比率不低于 第 (1) 项中的比率) 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 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 2、 /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 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1.供水、 排水: 交付时供水、 排水配套设施齐全, 并与城市公共供水、 排水管网连接。 使用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
4.燃气: 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 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 保证燃气供应, 预留总接入口 ;
5.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有线电视: 交付时线.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 2、 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联的费用; 第4、 5、 6、 7项需要买受人 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 理:
(1) 以上设施中第1、 2、 3、 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 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 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第6项未按 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 使用条件的,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相关设施 于约定交付日后 180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二)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 (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 1.小区内绿地率: 2018 年 5 月 30 日达到验收合格 ;
3.规划的车位、 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详见补充协议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详见补充协议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详见补充协议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一) 出卖人应当在 2018 年 5 月 30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 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 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 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 (不少于10日) 将查验房屋的时间、 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 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 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 交付手续的时间, 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 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 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 不能够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 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 由此产生的逾期交 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1.办理交付手续前, 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 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 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外的其他质量上的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
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 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90 日内负责修复, 并承担修复费用, 修
3.查验该商品房后, 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问题造成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 的,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除不可抗力外, 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 双方同意按照 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逾期在 60 日之内 (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 (1) 项中的期限), 自第十一条约 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 之 贰 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 (1) 项中的比率)。
(2) 逾期超过 60 日 (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 项中的期限相同) 后, 买受人有权解除 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1 %(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 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叁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 项中的比率) 的违约金。
该商品房交付时,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 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 实测数据 (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 双方同意 按照第 2 种方式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3%) 的, 据实结算房价款;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 (不低于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 比在3%以内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 值在3%以内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 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1)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 (含3%) 的, 根据实测建筑面积 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1 % (不低于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 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 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所 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 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 双方不解除合同的, 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 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 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
(一) 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 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 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 面积、 容积率、 绿地率、 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及其 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 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 以书面答复的, 视同接受变更。
(三)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 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如下: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 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涉及下列可能影 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 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 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及形式、 户型、 空间尺寸、 朝向; 2.供热、 采暖方式;
(二)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 以书面答复的, 视同接受变更。
(三)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1 %(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 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如下: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经检测不合格的,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 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 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1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 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 】的赔偿金。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 用由出卖人承担。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 础和整体的结构外质量上的问题的, 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按时换、 修理; 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 。
(2) 经过更换、 修理, 仍然极度影响正常使用的,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 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 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卖人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因 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 装置、 装修、 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 量一定要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 / 方式处理( 可多选 );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 国家 】标准, 标准名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标准文号: GB/T50378-2006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 建筑隔声情况符合【 国家 】标准, 标准名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规定标准, 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 付款之日起, 按照 1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 给 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卖人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经检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 担, 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 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 出卖人应 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未达到标准的, 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要求补做节能措施, 并承担全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 损失的, 出卖人应当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一)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 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 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对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详细约定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详细的细节内容见附件八。
(三) 在保修期内, 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45 日内, 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 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能自行或委托别人做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 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 由 /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双方同意本合同经无锡市商品房备案系统生成打印并即时备案。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
(一) 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 因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180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 有权证书的,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 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 日止, 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解除, 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出卖人不承 担责任。
(一)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南京朗诗深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二) 物业服务时间从 2018 年 5 月 30 日到业主委员会成立, 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止。
(三)物业服务期间, 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为 16.68 元/月.平方米(建 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 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 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 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 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 设备, 避难层、 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绿地 (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 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物业服务 用房;
1.规划的车位、 车库: 归出卖人所有, 由出卖人处分 ; 2.会所: / ;
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因预测面积 与实测面积差异, 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 由 买受人 承担。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不采取售 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 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 并按照规划用途 办理房屋登记。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 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 详细的细节内容见附件是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 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 建筑整体的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二十五条 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 任 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以【 邮寄快递】方式送达对方。 任何一方变更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的, 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 导致送达不能的, 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非因法律、 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 检 察机关、 审判机关、 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 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 出卖人及其销售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 构调解; 或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详细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 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 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 仍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及附件共 26 页, 一式 份, 其中出卖人 壹 份, 买受人 壹 份,【无锡市房屋
登记机构 】 壹 份,【按揭银行 】 份。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房屋分层分户图 (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 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 所在位置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 总价款、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
(如: 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 柱子、 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 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 (三) 款约定处理。 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 装修、 装饰, 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 产地、 规格、 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涂料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 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双方可参 照《住宅质量保证书》 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保修期限为: / ( 不能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的时间); /
2.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 (不能低于5年);
4.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设施安装: 保修期限为: / (不能低于2年); /
(如: 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 柱子、 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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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国家安全教育的不断深入,全民维护国家安全意识慢慢地加强,慢慢的变多的快递从业人员能够关注辨别禁寄物品、可疑人员,积极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为及时遏止非法寄递,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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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8年猛地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你会怎么办?2006年2月春节期间,在东莞务工的古先生回到老家湖北通城县,经熟人介绍和黎女士相亲,因为第一印象不错,双方感情发展迅速,不到一个月黎女士突然告诉古先生自己怀孕了,这让古先生非常惊喜。
两岸何时统一以及如何统一的问题始终是中国在当代所必须面对的政治问题,两岸早日统一也是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景,在2021年,俄新社报道普京在俄罗斯能源周上公开表示:“我认为中国在上不需要动用武力,因为中国经济充满着发展前途并且中国市场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