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蓟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燃”)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文物建筑周边(四至范围:东至府东路、三府街、渔阳南路连线,南至人民西大街,西至长城大道,北至迎宾大街)。
(二)北部山区(自三河与蓟州交界处起,沿102国道以北—邦喜公路以北—北环路以北—燕山东大街以北—喜邦线以北—淋平公路以北与遵化、兴隆、平谷交界处)。
(四)于桥水库以南山区(自遵化与蓟州交界处起,沿遵玉公路以南—水库南路以南—中昌南大道以东—102国道以北与玉田交界处)。
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柴堆、柴草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8.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30米范围内。
禁燃区域以外的别的地方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8日(除夕)至2月12日(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3时,除夕当晚能延续至次日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
全区员、共青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群众共同遵守禁燃限燃规定。
违反本通告,在禁燃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25年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1月28日(除夕)至2月12日(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3时,除夕可延长至次日2时。除上述时间外,静海区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静海区环线以外(四至:静海东环线以东,静海西环线以西,至静海南环线以南,静海北环线以北)在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段内允许燃放。
(三)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及其它电力设施、燃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它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材堆、柴草垛、农业设施大棚、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四)各级党政机关及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九)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静海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
七、违反本通告,在禁燃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执行。
为巩固我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成果,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经宁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2025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燃”)通告如下:
1.桥北街道除王前、王北、小王御史、张二、张前、张西、张北、薄前、北胡、大艇等十个自然村外为禁放区域(详见示意图),渠梁广场1月29日19时-23时除外;
2.芦台街道百花名苑、朝阳花园、龙胤溪园、龙泽馨园、金城嘉园、赵家园、碧桂园金誉府、颐品学苑、红磡和院、光明学府等全区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5.车站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7.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宁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划定区域等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8日(除夕)至2月12日(正月十五)每日6时-23时,1月28日(除夕)当晚可延长至次日2时。除上述时间外,宁河区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宁河区全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未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情况下,一旦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辖区空气质量明显快速上升,并已接近中度污染水平时,区内立即启动紧急管控措施:芦台街道、桥北街道、宁河经济开发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通报情况,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第一时间对辖区开展全面排查,发现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管控,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排放。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通告,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时间为:1月28日(除夕)至2月12日(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3时,1月28日(除夕)当晚能延续至次日2时。